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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是违法行为并非犯罪,警方向社会通报名人嫖娼是否涉嫌侵犯隐私?

发布时间:2023-04-28 11:56:29 点击量:

李云迪黄海波被通报嫖娼事件有感

想问问题主哪只眼睛看到警方透露隐私了。

警方通报写得这么清楚:违法嫖娼人员李某迪(男,39岁)查获。

李某迪、李某迪啊!

据路边社不完全统计,全国叫李某迪的男的,又是39岁的,起码也有好几万个吧。

至于群众怎么猜到是谁的,那是群众水平高啊,怎么能怪警方泄露隐私呢?


不开玩笑的说,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对隐私的保护。

曾经参加过一次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举办培训讲座,当时他就提出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定要注意隐去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他的理由是: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只是为了满足行政公开的要求,也是为了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而非通过公开当事人信息这一手段实现对当事人「声誉罚」这一目的。

至于如何算隐去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行政机关也有相应的文书规范。涉及到人名时,具体处理如下:

1.如名字为三个字,通常会隐去中间那个字,也就是我们看到的「李某迪」。

2.如名字为两个字,通常会隐去第二个,如「王某」、「李某」。

3.如名字为三个字且后两个字为叠字,通常会隐去后两个字,如「王某某」、「李某某」。

4.如存在多位同姓两字人名,会以「某1」、「某2」区分,如「王某一」、「王某二」。

所以朝阳警方的通报,没有任何问题。

只要警方按照规定公开行政执法结果的话,就不会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事实上,警方并没有透露出违法嫌疑人的真实姓名,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附相关执法公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京政办发〔2019〕13号)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结果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行政执法结果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摘要方式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日期、执法结果等内容。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还应当公示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和决定的内容。

涉嫖违法记录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民法典》中对隐私的定义。

仅凭“私密信息”,似乎无法判断“涉嫖违法记录是不是隐私”……

但结合其他规定,可以得出结论: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对犯罪人员信息违规处理的责任:


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该规定还包含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但可以比照上述规定。

此外,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对公安法律文书信息的公开也有明确规定: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

由此可见,犯罪记录、违法记录均属于隐私范畴,查询、办案的单位和个人在查询、办案目的之外,均应予以保密。

具体到近期的两个热点案件,则要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X公安发布对李X迪处罚信息的通告

李云迪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限制,如果李云迪是因“单纯”的钢琴王子而获得公众的喜爱和众多流量,那么公众有权知道真相。

公安机关有权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否有必要主动通报有待讨论。

虽然《行政处罚法》有第4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但此规定的含义是:案件已经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时应当公开,并不是说通过公开才产生社会影响。此外,应当“依法”公开,是指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的,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排除个人隐私的。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让渡并不等同于隐私权利的剥夺,公民和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公开权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二、复旦大学纪律处分中公开学生信息和嫖娼信息:

复旦大学纪律处分决定中,包含了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隐私信息,因此,复旦大学的纪律处分决定不宜实名公示或不宜包含嫖娼的行政处罚信息。虽然嫖娼饱受社会诟病、应当严惩,但复旦大学不应用违法行为去警示或纠正另一种违法行为,个人隐私权应当被尊重。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李云迪作为名人、明星,自然是有社会影响的处罚。此外,治安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也应遵循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

但是处罚公开不意味着全部信息公开,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嫌疑人应作隐名处理。这就需要结合立法目的来理解。

行政处罚公开的目的并非是让违法嫌疑人二次受辱,对其进行声誉罚,而是就处罚合法性、正当性等接受社会监督。比如通过行政处罚公开,可以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遵循比例原则、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等进行监督,以此倒逼执法规范化,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在此意义上,对李云迪的公开报道是不太妥当的。当然,有人可能说,通报说的是李某迪而非李云迪,但这似乎是文字游戏。当然李云迪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有义务接受公众监督。二者之间如何平衡,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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